來了!《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
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開始施行。這部法律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而制定的,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2021年4月15日施行。它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進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根據法律規定,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生物安全法》適用于以下領域: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藥;
(七)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在這樣嚴峻的背景下,《生物安全法》的實行可謂是填補了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的多項法律空白,系統性、針對性地建立了明確的相關制度,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指導。對檢驗工作者而言,該法律更是有著非凡的積極影響力。
此前,ISO15189體系文件管理系統等制度已經對臨床實驗室的標準化管理和相應制度進行了有效的約束。而在《生物安全法》的加持下,實驗室安全管理不僅實現了有法可依,也被寄予了更多的期望、有了更高要求的約束。
在檢驗工作中,應當首先保證實驗室的運行過程安全合規,認真解讀及遵循法律、規章制度要求,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此外,針對檢測樣本的保存與銷毀也應當多加關注,避免在這些環節出現疏忽、導致泄漏事件。
最后,此次新冠疫情的爆發再次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應當繼續加強應急防疫能力,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充分準備。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國生物安全事業將向著更完善、更先進的方向不斷發展。
最后,一起來看看《生物安全法》中與檢驗領域關系密切的相關規定原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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